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