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对从事动物生产经营和疫病预防、检疫检测、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定期体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