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各级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不得任意撤销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