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必须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企业应当在开业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并开展活动。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就近以行业或者区域划分,成立基层工会联合会,其主席可以从上级工会干部或者成员单位工会负责人中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