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市总工会依法确认后,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