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依法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剥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