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由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把工会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得挪用。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工会经费。其工会经费的百分之四十由财政拨给同级工会,百分之六十拨给基层工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