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工会组织合并的,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列入清偿程序,工会有权依法追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