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经费。
工会必须建立独立银行账户。
未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一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工会成立后,由上级工会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和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基层职工服务和工会开展活动,不得以工会经费、财产做经营抵押或者提供经济担保。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