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意见,并且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