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工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市、旗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职工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