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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所发生的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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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