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纠纷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