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认定请求人实施的技术不侵犯专利权的,可以作出确认不侵权的决定;认定请求人实施的技术侵犯专利权的、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经审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