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市专利管理部门的受理事项;(五)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