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