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