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