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