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