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条已废止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承担治理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