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