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10 000元以下罚款,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按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隶属关系一律交同级财政,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物专用收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