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