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应予关闭或者有计划地搬迁;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而又无法治理的,一律关停。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土法炼焦、小造纸、小印染、小化工、土硫磺等生产企业,一律不准新建,已有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分别采取停业、转产、关闭等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