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专门承担污染治理工程的单位,须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四川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后,方能承担污染治理任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