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剧毒废液、废气、废渣,禁止以渗漏、渗井、偷排等不正当手段、方式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