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省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决定;市、州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县级或者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