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省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决定;市、州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县级或者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