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