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15天前重新申报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