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资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砂机具、船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