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砂机具、船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