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都江堰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发展水利经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帐务公开,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灌区工程运行、维护等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