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都江堰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发展水利经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帐务公开,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灌区工程运行、维护等活动进行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