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量装置,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收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备取水能力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应当按规定交纳加价水费。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等用水户,必须在次月上旬向都江堰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足额支付上月水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