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以成本为依据,分类计价。

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水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农业水费的分配比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