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以成本为依据,分类计价。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水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农业水费的分配比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