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制度,积极推行合同制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