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在都江堰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库设置排污口。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并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向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