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都江堰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库设置排污口。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并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向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