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渠首工程的岁修,由都江堰管理局组织完成。干渠(含分干渠、支渠分水枢纽)的岁修,在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未达到成本之前,由受益市、县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同筹集资金组织完成。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各级渠道的岁修,由受益市、县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组织完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