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都江堰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岁修制度。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岁修工作的领导。支渠分水枢纽及其以上水利工程的岁修方案由都江堰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并报都江堰管理局备案。各市、县开展岁修时,应与都江堰管理局协商确定渠道的断流、输水时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