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渠首工程的岁修,由都江堰管理局组织完成。

干渠(含分干渠、支渠分水枢纽)的岁修,在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未达到成本之前,由受益市、县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同筹集资金组织完成。

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各级渠道的岁修,由受益市、县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组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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