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运输进出省的蚕种,应向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申报检疫或者领取调运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调运许可证办理承运和领取手续。

科研、教学单位寄送试验用蚕种,凭本单位的证明办理寄送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