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供应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保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因蚕种质量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