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保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因蚕种质量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