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供应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卵量、生产年季、批次、有效期限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