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卵量、生产年季、批次、有效期限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