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单位和个人对伤病、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