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水事案件;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指定的水事案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