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