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水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