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水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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