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