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