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