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利用江河、湖泊从事集约化养殖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